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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怎么办理的呢 ?

导读:

  • 1、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
  • 2、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 3、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一案什么原则
  • 4、关于担保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

1、①李某的抵押权未在房产部门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抵押权。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③王某无权要求陈归还。王与张,张与陈均是合法的。

2、李某没有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7条,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李某与王某仅是签了抵押合同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与王某之间有的仅是合同关系,而没有抵押关系,所以李某与王某之间就王某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李某就没有该房屋的抵押权。(2)可以。

3、您好,因为您借款的时候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买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该房子的话,那买方属于合理买卖,但是这种办理明显是属于欺诈的,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要您的欠款的。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你们两的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

4、王某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且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李某才享有抵押权。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包括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

5、抵押合同在王某和李某之间是有效的;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银行有权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

按照“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要求,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抵押人系登记的权利人;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时为善意;交易行为有偿;已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同是抵押债权按时间先后清偿,因此,设定了抵押债权的房屋出卖后应先清偿银行的10万,再还B的4万,A的欠款用其他财产清偿。但要注意出卖时各个债权是否到期。无效,该房不属于李某,李某没权利设定抵押权。

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一案什么原则

处分原则。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一案,在审理中法官发现50万元借款属实,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到期给付2万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利于处分原则进行处理。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与被告刘是朋友。2015年4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表示需要支付利息,并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月息2%支付利息。被告偿还原告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后,本金未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关于担保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B,C,D 选项A,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质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

A 说法正确,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B 说法错误,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C 说法正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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