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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 ?

导读:

甲为出借人,乙方借款还不上,丙方为连代担保,甲方起诉后可撤销丙方的责任...

1、借款人:担保人:贷款人: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用于且必须合法使用。

2、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3、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将其签订的有关甲方买卖等重要合同 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4、乙方自愿用在 日内,与甲方一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到期不能归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甲方款项的,抵押权消灭。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

5、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你这样约定甲方不能支付时丙方再承担责任明显甲方与丙方是一般保证关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是先起诉甲方,甲方不能履行时才可以起诉丙方。

金融法的案例分析。。。希望大侠们给个答案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后,保证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丙公司只承担300万以内的保证责任。

大神求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答案:(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案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因为B与C公司存在合作,其合作关系迟早都会结束,从出题目的来看,这是具有可期待性的,也就是说,B与C合作的结束是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所以,A与B之间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

本案的买卖合同不能简单的界定是否有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张某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反之不经追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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