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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的认定与追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组织工作人员

个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人员,包括 *** 、信贷员、支行行长、分行行长等。

其他组织工作人员

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非金融机构中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等,以及从事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的组织成员。

个人

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放贷款的人员,包括民间借贷人、放高利贷者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仅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发放的贷款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依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退出违法发放的贷款;

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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