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税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税发[1998]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税发[2016]108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自住住房贷款利息,可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在每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抵扣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抵扣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贷款所购买的住房必须是纳税人的自住住房。
贷款应由纳税人本人申请并归还。
用于抵扣利息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期限。
纳税人必须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抵扣限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的限额为:每月抵扣额度=贷款余额×贷款利率×12×10%/12。
例如,小明在2023年1月申请了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为3.25%,贷款期限为20年。则小明每月可抵扣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为:500,000×3.25%×12×10%/12=1,354.17元。
抵扣方式
符合抵扣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明细表》(附表三)并在《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汇总表》(附表二)的“住房贷款利息”栏申报抵扣金额。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抵扣。
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只适用于自住住房,不适用于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住房。
抵扣期限从纳税人取得贷款之月开始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月结束。
纳税人若中途 *** 抵扣住房,则抵扣期限应以实际持有期间计算。
抵扣住房出售后,若未重新购置住房,则剩余未抵扣利息不得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