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贷中注销抵押权的权利保障
在抵押借贷中,借款人在还清全部本息后,享有要求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却存在抵押权人未及时注销抵押权的情况,导致借款人无法解押抵押物,继续遭受限制。针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
借款人要求注销抵押权的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十日内,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逾期未注销登记的,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销抵押权登记。”
催告程序
借款人在还清全部本息后,应向抵押权人提出注销抵押权的要求。一般而言,可以采取书面催告或邮寄催告的方式。如抵押权人在收到催告后仍未注销抵押权,借款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程序
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 起诉状;
(2) 借贷合同或借款凭证;
(3) 还清全部本息的证据;
(4) 向抵押权人催告注销抵押权的证据。
(5) 抵押物清单;
(6) 抵押登记证明。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依法传唤抵押权人应诉。如抵押权人未能提供合理理由拒绝注销抵押权,法院将依法判决抵押权人注销抵押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其他救济途径
除了上述诉讼途径外,借款人还可以寻求以下救济:
(1) 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权;
(2) 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抵押权人进行行政处罚。
注意要点
借款人在要求注销抵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确保已经还清全部本息;
(2) 及时向抵押权人提出注销要求;
(3) 保留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催告书等;
(4) 如无法协商解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通过法律途径,借款人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抵押权人及时注销抵押权,避免因抵押权未注销而产生的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