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关于借贷事实存在异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是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之一。当被告对借贷事实提出异议时,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应当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辩驳和抗辩。以下为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中关于借贷事实存在异议的答辩意见供参考。
一、否认借贷事实
被告否认原告的借贷事实,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行为不成立。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或陈述理由来支持自己的否认,如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或转账记录伪造或无效等。
二、承认借贷但否认借款金额
被告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提出异议。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借款金额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如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更低、原告提供的借条金额有误等。
三、承认借贷但否认借贷利率
被告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利率提出异议。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低于原告主张的利率,如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更低、原告提供的利息清单有误等。
四、抗辩借贷已还
被告抗辩借贷已全部或部分偿还。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偿还借款,如提供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被告还可以抗辩原告主张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超过三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将被法院驳回。
五、抗辩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行为是在原告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下产生的,故借贷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答辩意见仅供参考,具体答辩意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被告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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