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贷款的认定标准
根据 *** 人民银行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首套房贷款的认定标准如下:
个人名下无其他住房且缴纳社保或个税
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名下无其他住房且在申请贷款前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视为首套房贷款。
家庭名下无其他住房且缴纳社保或个税
家庭名下无其他住房,但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在申请贷款前家庭成员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视为首套房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是指夫妻,不包括子女。
个人名下有住房但已结清并出售
个人名下有住房,但已结清购房贷款,并且该住房已出售,且出售时间距今超过3年的,视为首套房贷款。出售时间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过户日期为准。
离异家庭再购房
离异家庭购买住房,且配偶双方名下均无其他住房的,视为首套房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异后双方名下无其他住房,但一方名下仍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视为首套房贷款。
其他特殊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以下情况也可能被视为首套房贷款:
购房人因住房拆迁获得安置住房,且放弃了拆迁补偿款的;
军人、武警人员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
其他符合住建部门规定,且由住建部门认定的特殊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购房者在申请首套房贷款前,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咨询具体要求,以便准确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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