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非法放贷罪是指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且利率超过年利率36%,或者在民间借贷中,以 *** 、威胁等手段催收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放贷罪。
金额数额标准
对于非法放贷罪的金额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贷本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借贷本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借贷本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别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也对非法放贷罪的金额数额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例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借贷本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借贷本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借贷本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借贷本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借贷本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借贷本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认定因素
除了金额数额外,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放贷罪时,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放贷次数和期限:多次放贷或放贷期限较长,说明涉案金额较大。
利率水平:利率越高,涉案金额越大。
催收手段:是否使用 *** 、威胁等手段催收债务,将影响量刑的轻重。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以年利率40%计息,构成非法放贷罪,数额巨大。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向朋友李某借款10万元,后因李某无力偿还,张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催收,并威胁李某如果再不还钱就对其进行报复,构成非法放贷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