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75条第1款,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为:
1. 借贷资金数额在20万元以上;
2. 超过借款人偿还能力;
3. 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本金。
如何判定构成 ***
判定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 *** ,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借贷资金数额
借贷资金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是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但并非判处刑罚的唯一依据。法院在量刑时,也会考虑借贷资金数额的具体情况。
2. 超过借款人偿还能力
发放贷款时,如果借款人的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表明其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则发放贷款行为可能构成 *** 。但如果借款人当时具有偿还能力,但因不可抗拒的外力而无法偿还,则不构成 *** 。
3. 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
发放贷款人必须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才构成 *** 。如果发放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了尽职调查,认为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则不构成 *** 。但如果发放贷款人明显疏忽了尽职调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则仍有可能构成 *** 。
4. 造成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本金
发放贷款罪要求发放贷款的行为实际造成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本金。如果借款人虽然无法按期归还本金,但最终通过其他方式清偿了本金,则不构成发放贷款罪。
5. 其他认定要素
除了上述因素外,法院在判定发放贷款罪是否构成 *** 时,还会考虑以下要素:
发放贷款的目的和动机
发放贷款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借款人的诚信状况
案情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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