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通贷判决:最高院民二庭判决详解
案情简介
北京易通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贷)是一家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向易通贷借款。借款合同约定,除本金外,原告还应支付高额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原告逾期还款后,易通贷起诉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费用。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通贷向原告发放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市场利率,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该部分利息无效。法院判决易通贷仅能收取法定利率内的利息。
二审判决
易通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易通贷收取的高额利息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判决
易通贷继续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经过审理,认为易通贷向原告发放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本案中,易通贷收取的利息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
判决要点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无效。
法院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进行审查,将无效利息予以剔除。
借款人仅需按照法定利率偿还利息,不受无效利息的约束。
意义
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判决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合理范围,有效遏制了高利贷泛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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