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1. 借款人为在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
2. 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公积金贷款;
3.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4. 所购住房为竣工后的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或新建造的乡镇自建房;
5. 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认定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时,以借款人和其配偶的住房情况为准。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婚且尚未生育子女的已婚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认定标准
1. 未婚、无子女:以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情况为准;
2. 已婚,有子女:以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情况为准;
3. 已婚,无子女:以借款人、配偶名下的住房情况为准,但已婚子女的住房情况除外;
4. 借款人曾与他人共同购置住房,离婚后仍居住在原住房中的:以原住房情况为准;
5. 借款人曾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将贷款结清,且已将原住房过户至他人名下的:视为无住房。
补充说明
1. 上述家庭成员中,有非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认定为非首套房;
2. 如果借款人曾享受过公积金贷款,但已将贷款结清,且将原住房出售并偿还了贷款本息的,视为首套房;
3. 具体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条件可能因不同城市而有所差异,建议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