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信贷工作犯法判定的依据
做信贷工作是否构成 *** ,主要取决于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下为判定其犯法的依据:
非法发放贷款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是指信贷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范围、超限额发放贷款,导致国家或金融机构资金损失的行为。例如,信贷人员未经审批或提供虚假材料发放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禁止的用途。
骗取贷款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者票据承兑、无偿还能力而恶意透支的,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骗取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或夸大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例如,借款人伪造收入证明或虚报资产,以提高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非法经营贷款业务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贷款业务是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放贷或融资等金融活动的行为。例如,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放贷。
高利放贷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高利放贷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巨额利润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放贷是指以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息金额向他人放贷的行为。例如,某些非正规贷款机构以高得离谱的利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信贷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职务 *** 。例如,信贷人员收受贿赂或回扣,以优待条件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者故意拖延贷款审批流程,迫使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寻求协助。
其他违法 *** 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行为外,还有一些其他违法 *** 行为也可能与信贷工作有关,例如:伪造金融票证、洗钱、挪用公款等。信贷人员一旦从事此类行为,也可能构成相应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