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乐山市具体情况制定的,旨在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贷款对象
具有乐山市户籍或在乐山市稳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且已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贷款条件
1. 职工具有《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 职工在乐山市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60平方米以下);
3. 职工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月还款能力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50%;
4. 购买的住房属于乐山市发布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允许购买的住房类型;
5. 满足其他相关规定。
贷款额度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不超过乐山市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限额。
贷款利率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具体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或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贷款期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根据职工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还款方式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和组合还款等多种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
其他规定
1.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贷款;
2. 职工在贷款期间,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承担按揭贷款的全部还款责任;
3. 职工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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