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商贷转公积金具体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疆 *** 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新疆 *** 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现将具体实施细则全文公布,供大家参考。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用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并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转贷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商贷转公积金:
1. 具有新疆户籍或符合新疆落户条件;
2. 在新疆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 商贷已按期偿还满12个月;
4. 商贷已结清或商贷剩余本金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且商贷已结清或商贷剩余本金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5.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笔商转公贷款申请金额的20%;
6. 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 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职工商贷银行签订商转公贷款合同。
4. 职工商贷银行与职工解除商贷合同。
5. 住房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发放商转公贷款。
还款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其他
1.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只能以同一人在新疆同一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申请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2.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后,不得再申请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
3. 本细则由新疆 *** 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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