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62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流程
工伤保险条例62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社保编号;
2.单位名称、住所、电话,以及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工商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4.工伤事故报告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工伤事实的材料复印件;
5.在岗证明或者欠薪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6.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发生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或者下班后急于返回工作岗位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提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保险人已查实的材料证明或者事故发生当时在场人员的见证;
(2)职工本人说明;
(3)事故发生有唯一雇主,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7.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岗位遭受人员侵害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者下班后在非急于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事故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
(2)保险人认可的证据证明材料。
二、申请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取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听取职工、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分为工伤和非工伤两种。
五、工伤认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书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工伤认定书不得中止、撤销或者变更。但经复核,发现工伤认定书有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六、工伤认定复核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工伤认定复核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工伤认定复核决定。工伤认定复核决定分为维持原工伤认定和变更原工伤认定的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