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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1、房屋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由乙承担。乙负有实际管理的义务。效力待定。乙并没有取得牛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由乙承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有效。租金由乙所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

3、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破产法第43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h

1、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

2、”第265 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答案及解析:A 本题中公司股东都是外国人,所以其设立的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试卷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

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新法规

1、借款合同 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 合同当事人 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 借贷 法律关系。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

2、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 民间借贷 关系中的 债务人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纠纷 应另案处理。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 诉讼 当事人。

3、法律分析:名义借款人是以其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等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使用借款。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

4、顾名思义,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

5、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 约定的期限 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6、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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