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含义
1、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 *** 原结论的证据。
3、“新证据”的提出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对再审程序中“新证据”作出界定,举证时限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所以,《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5、另一种观点对“新的证据”的理解,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再审,而检察机关却不能以此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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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例中,王某已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可以不论2003年前的事,因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从2004年1月30日后2年到期。
分析如下: 甲将饮料买回来给乙喝,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向乙女索要购买饮料花费的金钱,我们可将此对待为无偿赠与行为。
张芳得到半间房或等值的货币。案例三:王瑞与同事张龙间签定的是赋予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成就,故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王瑞可以不履行本合同。
...谎称受债权人李某委托向其债务人王某讨要走十万元的欠款后,居为已有...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例: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对外欠债十万元,这十万元债务个体工商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还清为止。而如果是一个注册资金只有三万元的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上限是三万元。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人是( D )。
“借一万、还十万”?非法高利贷当休矣
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冲击正常的金融、 社会 秩序。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就会选择高利贷,但是,除了个别只是暂时缺钱,其他的会逼死一个人,而且借高利贷,翻脸比翻书还快。首先呢,高利贷的利息非常的高,甚至最高的可能到50%。
借一万还一万二不算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